PM电子官方网站住建部正式发文:严格控制建筑高度!80米以上住宅需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栏目:PM电子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04 07:35:26

  PM电子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2021年6月,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

  对于“限高令”,大家应该并不陌生,住建部发布的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文。要求“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而住宅建筑限高80米/26层就是其中之一。

  新规4.0.2对住宅建筑控制指标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与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80米!

  以气候区划II地区示例:容积率在2.0-2.6时限高54米,容积率在2.7-2.9时限高80米……这势必给今后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带来更大的限制。

  限高80米的硬性要求PM电子官方网站,杜绝了超高层的出现,进而缩小了不同楼栋间的高度差,避免了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态的“高低配”现象的出现。

  2019年1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

  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在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2019年8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新《标准》!

  《通知》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应严格执行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另根据天津2019年4月份出台的《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规定,比邻布置的居住建筑高度差不宜大于20m。

  比如同样2.0的容积率,通过“高低配”可以搭出30多层的高层和7层的洋房,而限高80米后,最多只能建26层的房子,也就搭个18层、11层,肯定搭不出7层的洋房了。

  安徽省发布的《住宅设计标准》(DB34/T3467-2019)于2020年6月25日起正式施行。提出容积率、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范围(高层II类(19-26层),住宅建筑限高80米,容积率2.9~3.1)

  2021年3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3.严格控制建筑面宽,沿城市主要道路禁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

  4.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高层住宅建筑,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

  5.当采用连廊户型时,连廊宜采用玻璃栏板,并合理控制连廊凹进距离,强化连廊与交通核的形体完整性等。

  2021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建成区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26层,容积率不超过2.5。

  县级城市住宅原则上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容积率不超过1.8。

  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新建100米以上的建筑应相对集中布局,并与城市规模和空间尺度相适宜。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PM电子官方网站,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PM电子官方网站,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